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涂料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大做强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协调企业内外关系,推进信息共享,促进技术交流,共同拓展市场,规范行业管理,净化竞争环境,整合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会员单位的健康成长,努力为涂料行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涂料行业行规行约如下:
在执行本规约过程中,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行规行约。会员单位之间若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协调;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秘书处将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行业内部通报、警告等处理,直至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以维护本规约的严肃性。
2015年6月
附件:一、中国涂料行业行规行约
中国涂料行业行规行约
- 总则
第二条 中国涂料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是对涂料行业的自律和保护,是涂料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市场责任,是中国涂料的形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该遵守。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涂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和谐、诚信。
第四条 行规行约是建立涂料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业和以法治业的有机结合,是协会自主设立、自律运行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行规行约》是加强涂料行业建设,推进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基本内容和实施途径,是提升行业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础和手段。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规行约》实施自律性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涂料行业与企业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涂料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涂料工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政府和消费者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行规行约
第七条 遵循公正、诚信和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坚持涂料企业之间自我约束和互相约束机制,进行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
第八条 倡议全行业从事制造和销售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九条 凡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和进行各项营销活动。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无证产品。
第十条 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应积极履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应当做到:
(一)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自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积极发展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涂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文件,并切贯彻执行。涂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应该建立和加强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用户访问制度。
(五)涂料企业应重视新产品与新工艺技术研发,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应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的功能化产品:争创一流,不断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六)按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涂料企业和职工的环保意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提高企业环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环保投入。
(七)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确保出厂的涂料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提高行业、企业的信誉度。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严防重大生产、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
(九)涂料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制度,定期向协会寄送统计报表,以便协会汇总后作为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二)通过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三)在产品营销或项目投标等活动过程中,诋毁、攻击他人的不道德行为;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进行产品倾销,或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压低成本进行产品销售,干扰、破坏其他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五)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擅自以行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八)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由本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国涂料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理。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要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自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8日讨论通过,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
二、中国涂料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
中国涂料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我约束,促进涂料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根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及行业行规行约等,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惩,加强涂料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涂料行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实施行业自律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励与鼓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 若违反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的企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奖励种类:
(一)建议其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表彰奖励;
(二)通报表扬;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向政府部门或国家推荐奖励、表彰。
(五)有关政府部门技改创新、名牌战略、资金投放等项目的行业推荐以受上述奖励的单位为主进行。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行业自律,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企业行为规范;
(二)明确行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涂料行业自律管理,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三)企业或产品及有关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领先地位或有显著提升。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关心支持行业自律工作,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为行业自律献计献策,为行业争得荣誉;
(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体,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七)为企业和行业自律工作做出很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建立以安全信用体系、质量效益体系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体系,协会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单个项目或综合项目实行年度评价,作为推荐企业评先授奖的考核条件。
第三章 惩处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曝光;
(四)对于会员企业,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据违规情况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涂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生产、经营规程或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
(三)产品不按国家标准执行,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五)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它企业利益的;
(六)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的;
(七)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形成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
(八)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欺行霸市,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十)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涂料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
(一)企业和产品出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或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拒不接受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拒不执行整改、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对社会、行业造成很坏影响的。
第十二条 惩处违规单位,其投诉调查、听证和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通报以上(包括通报)违规会员单位的惩处决定应记入会员单位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载。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奖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第七条规定,奖惩意见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必要时可召集协会或有关专业分会同行评议会议。
(二)对行业内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若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三)企业对行业自律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或向协会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四)奖惩决定由常务理事会监督执行。
(五)奖惩事项可在协会网站及出版物等媒体上公告。
(六)协会有责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影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问题,可通过反映、沟通、解释、行业发布等形式予以澄清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8日讨论通过,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三、中国涂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涂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涂料行业职业道德素养,依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相关要求,结合涂料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道德准则。
第二条 中国涂料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涂料行业企业
第三条 严格标准、依法经营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诚信为本、信誉第一
重视创建和维护机构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五条 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涂料企业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作、诚信,发挥整体优势;依靠加强管理,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益;共同增强产品及服务水平。
第六条 维护秩序、公平竞争
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共同维护涂料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使涂料行业健康发展。 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第七条 注重质量、严禁虚假
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
第八条 清洁生产、节能减排
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注重节能减排、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章 涂料行业个人
第九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涂料行业、热爱本职工作。
第十条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诚老实,讲究信誉。在工作中不以权谋私,不行贿受贿索贿。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场地整洁、有序。在工作中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干私活,不发生酒后上岗和脱岗等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热爱劳动,吃苦耐劳,注意节约,不浪费原材料,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自己份内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坚持安全为先和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十四条 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满足用户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优质、环保和高性价比的产品。树立诚信意识,不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用户。
第十五条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讲究工作效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8日讨论通过,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
四、中国涂料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中国涂料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争议案件,保护涂料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争议是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在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之间有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或存在某个问题的异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二章 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第四条 协会处理涂料企业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 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的下列争议案件:
(一)因履行涂料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二)因涂料企业违章发生的争议(违章事件的界定见《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行业行规行约》)。
第七条 若在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八条 协会处理行业内争议案件,设争议处理工作组。争议处理工作组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申诉文件后,协会秘书长应立即将文件提交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
第十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第十一条 经过调查取证、双方答辩后,争议处理工作组做出对争议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协会受理的行业内争议案件,应本着优先调解的原则。对能够调解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由协会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争议处理人员署名,并加盖协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裁定书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8日讨论通过,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
五、中国涂料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及处罚信息发布制度
中国涂料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及处罚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增强质量法制观念,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二条 对违反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及处罚信息发布制度的企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章 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条 涂料行业目前有国家级质检中心和行业级质检中心,基本覆盖了涂料行业的所有产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充分发挥涂料行业质检机构的作用,每年有计划地开展质量调查活动,做到对涂料各行业的产品质量有充分的了解。对一些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品种,建议列入每年的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加强行业质量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涂料企业确定涂料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指标,对有关资料定期汇总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五条 涂料行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溶剂型涂料等,通过对许可证现场审查、许可证产品检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涂料行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同时大量的涂料企业均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大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中化联合认证中心等单位完成。
第七条 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研产品质量信息,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 公开行业检查和处罚信息
第八条 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最终结果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通过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国涂料网(www.jw-sc.com)向社会公布,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8日讨论通过,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