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简称JS防水涂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酸酯等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外加剂制得的双组分水性建筑涂料,所用原材料不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28-199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eqv ISO 37:1994)
GB/T 2419-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3186-1982(1989)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12573-1990 水泥取样方法
GB/T16777-1997 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
3 分类
3.1 类型
产品分为I型和II型两种。
I型:以聚合物为主的防水涂料;
II型:以水泥为主的防水涂料。
3.2 用途
I型产品主要用于非长期浸水环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II型产品适用于长期浸水环境下的建筑防水工程。
3.3 产品标记
3.3.1 标记方法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名称、类型、标准号。
3.3.2 标记示例
I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标记为: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产品的两组分经分别搅拌后,其液体组分应为无杂质、无凝胶的均匀乳液;固体组分应为无杂质、无结块的粉末。
4.2 物理力学性能
产品物理力学笥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物理力学性能
项 目 | 限量值 | |||
硝基漆类 | 聚氨酯漆类 | 醇酸漆类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 750 | 光泽(600)≥80,600 | 550 | |
光泽(600)≥80,700 | ||||
苯b,% ≤ | 0.5 | |||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 | 45 | 40 | 10 |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 | - | 0.7 | - | |
重 金 属 (限色漆) mg/kg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
a. 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 测定。 | ||||
b. 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 ||||
c. 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 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犯愁量进行计 算。 |
注:1.如产品用于地下工程,该项目可不测试。
2.如产品用于地下防水工程,该项目必须测试。
5 试验方法
5.1 标准试验条件
试验室标准试验条件为:温度(23±2)℃,相对湿度45%~70%。
5.2 试验准备
试验前样品及所用器具应在标准条件下至少放置24h。
5.3 外观检查
用玻璃棒将液体组分和固体组分分别搅拌后目测。
5.4 固体含量的测定
将样品按生产厂指定的比例混合均匀后,按GB/T 16777-1997第4章A法的规定测定,干燥温度为(105±2)℃。
5.5 干燥时间的测定
将在标准条件下放置后的样品按生产厂指定的比例分别称取适量液体和固体组分,混合后机械搅拌5min,按GB/T16777-1997中12.2.1.1的规定制备试件,涂料用量(8±1)g。表干时间按GB/T16777-1997中12.2.1.3B法测定。实干时间按GB/T16777-1997中12.2.2.2B法测定。试验条件为:温度(23±2)℃,相对湿度(50±5)%。
5.6 拉伸性能的测定
5.6.1 试验器具
同GB/T16777-1997中8.1规定。
5.6.2 试样制备
将在标准条件下放置后的样品按生产厂指定的比例分别称取适量液体和固体组分,混合后机械搅拌5min,倒入5.6.1规定的模具中涂覆,注意勿混入气泡。为方便脱模,模具表面可用硅油或石蜡进行处理。试样制备时分二次或三次涂覆,后道涂覆应在前道涂层实干后进行,在72h之内使试样厚度达到(1.5±0.2)mm。试样脱模后在标准条件下放置168h,然后 在(50±2)℃干燥箱中处理24h,取出后置于干燥器中,和标准条件下至少放置2h。用切片机将试样冲切成试件。拉伸试验所需试件数量和形状见表2。
5.6.3 无处理拉伸性能的测定
按GB/T16777-1997中8.2.2的规定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200mm/min。
5.6.4 热处理后拉伸性能的测定
按GB/T16777-1997中8.2.3处理试件,热处理温度(80±2)℃,时间168h。取出后冷却至室温,按5.6.3的规定测定拉伸性能。
表2 位伸试验试件数量
注:每组试件试验5个,1个备用。
5.6.5 碱处理后拉伸性能的测定
按GB/T16777-1997中8.2.5处理试件,浸碱时间168h。取出后用水充分冲洗,擦干后放入(50±2)℃的干燥箱中烘6h,取出后冷却至室温,用切片机切成哑铃形试件,按5.6.3的规定测定拉伸性能。
5.6.6 紫外线处理后拉伸性能的测定
按GB/T 16777-1997中8.2.4处理试件。灯管与试件的距离为470~500mm,距试件表面50mm左右的空间温度为(45±2)℃,照射时间250h。取出后冷却至室温,按5.6.3的规定测定拉伸性能。
5.6.7 试验结果计算
5.6.7.1 拉伸强度按式(1)计算:
P=F/a×d (1)
式中 P——拉伸强度,MPa;
F——试件最大荷载,N;
a——裁刀狭小平行部分宽度,mm;
d——试验长度部分平均厚度,mm。
拉伸强度试验结果以5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MPa。
5.6.7.2 断裂伸长率按式(2)计算:
L=L1-25/25×100 (2)
式中L——试件断裂时的伸长率,%;
L1——试件断裂时的标距,mm;
25——试件的初始标距,mm。
断裂伸长率试验结果以五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1%。
5.6.7.2 断裂强度保持率按式(3)计算:
E=P1/P0×100 (3)
式中E——处理后的拉伸强度保持率,%;
P1——处理后的拉伸强度,MPa;
P0——标准条件下的拉伸强度,MPa。
拉伸强度的保持率的计算结果精确至1%。
5.7 低温柔性的测定
按5.6.2的规定制备涂膜试样,脱模后切取100mm×25mm的试件3块。按GB/T16777-1997中11.2.1.2的规定进行试验,圆棒直径10mm。
5.8 不透水性的测定
按5.6.2的规定制备涂膜试样,脱模后切取150mm×150mm的试件3块。按GB/T16777-1997中11.2.2和11.2.3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压力0.3MPa。保持压力30min。
5.9 潮湿基面黏结强度的测定
5.9.1 试验器具
a)拉力试验机:量程0~1000N,拉伸速度0~500mm/min;
b)“8”字形金属模具:按GB/T16777-1997中的图2;
c)“8”字莆水泥砂浆块;按GB/T16777-1997中的图3;
d)水泥标准养护箱(室):控温范围(20±1)℃,相对湿度不小于90%;
e)游标卡尺:精度0.1mm。
5.9.2 试件制备
按GB/T16777-1997中6.2.1的规定制备半“8”字形水泥砂浆块。清除砂浆块断面上的浮浆,将砂浆块在(23±2)℃的水中浸泡24h。将在标准条件下放置后的样品按生产厂指定的比例分别称取适量液体和固体组分,混合后机械搅拌5min。从水中取出砂浆块,晾置5min后,在砂解剖学块的断面上均匀涂抹混合好的试样,将两个砂浆块的断面小心对接,在标准条件下放置4h。将制得的试件在水泥标准养护箱中放置168h,养护条件为:温度(20±1)℃,相对湿度不小于90%。
每组样品制备五个试件。
5.9.3 试验步骤
将养护后的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h,用卡尺测量试件黏结面的长度和宽度(mm)。将试件装在拉力试验机的夹具上,以50mm/min的速度拉伸试件,记录试件破坏时的拉力值(N)。
5.9.4 结果计算
黏结强度按式(4)计算:
σ=F/a×b (5-7)
式中σ——试件的黏结强度,MPa;
F——试件破坏时的拉力值,N;
a——试件黏结面的长度,mm;
b——试件黏结面的宽度,mm。
黏结强度试验结果以五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MPa。
5.10 抗渗性的测定
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固体含量、干燥时间、无处理的拉伸强度、无处理的断裂伸长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或抗渗性。
6.1.2 型式检验
形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形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产品的原料、配比、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 组批
以同一类型的10t产品为一批,不足10t也作为一批。
6.2.2 抽样
产品的液体组分抽样按GB 3186的规定进行,配套固体组分的抽样按GB 12573-1990中袋装水泥的规定进行,两组份共取5kg样品。
6.3 判定规则
6.3.1 外观不符合4.1的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
6.3.2 低温柔性、不透水性试验每个试件均符合表1规定,则判该项目合格。其余项目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则判该项目合格。抗渗性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判定。
6.3.3 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所有项目均符合第4章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有2项或2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若该项仍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7.1.1 产品的液体组分应用密闭的容器包装。固体组分包装应密封防潮。
7.1.2 产品包装中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2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印刷或粘结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标记;
c)双组分配比;
d)生产厂名,厂址;
e)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f)净含量;
g)商标;
h)运输与贮存注意事项。
7.3 运输
本产品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货物运输。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受冻,避免挤压、碰撞,保持包装完好无损。
7.4 贮存
产品应在干燥、通风、阴凉场所贮存,液体组分贮存温度不应低于5℃。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贮存期不少于6个月。